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
二、工作时间的特点
工作时间具有以下特点:
1、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即为工作时间。劳动时间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劳动消耗时间。其中,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是指劳动者自然中断的时间、工艺需中断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出差时间等。此外,工作时间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3、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依据之一。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劳动,即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加班加点的,可获得加班加点工资。
4、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对实际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地确立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他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因自身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的其他工作时间。目前主要有在特殊情况下,对劳动者缩短工作时间,或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或采取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等。
5、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时间的种类
1、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或者标准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我国的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一天休息日。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缩短工作日适用于:(1)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3、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履行审批手续,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上班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 (3)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时制度。
四、工作时间的计算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
五、加班加点
加班加点是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延长工作时间。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叫做加班,凡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叫做加点。加班加点必然占用职工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过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会构成危害。为有效地控制加班加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均予以限制。
我国劳动法关于加班加点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六、夜间工作时间
1998年1月20日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夜班工作时间进行了规定:“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6点时间从事的劳动。”
我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7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关于夜班工作的工资问题法律未做特殊的规定。
七、女性上夜班注意事项
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以及工作任务的变化,许多人不得不在夜晚工作,白天休息。这样,他们便把生活的规律颠倒过来,变成了“昼伏夜出”的夜班工作者。那么,夜班工作对人体有无影响,怎样保证他们的安全和健康呢?
1.昼夜节律及身体的适应
研究发现,人体的生理活动具有一定的节律性。这种节律性在24小时内有一定的变化规律,如人的体温、内分泌、泌尿、呼吸、心血管、神经活动,甚至造血机能都表现出傍晚高潮而在凌晨陷入低潮的特征。一旦这种节律与外界变化不同,便会影响人的活动能力。造成这种情况的典型例子,便是上夜班。由于节律被打破,夜班工作者的睡觉时间安排在白天,而白天睡觉时从光线、环境安静程度等方面均与夜间不同,因而夜班工作者睡眠质量差,易产生疲劳、心理压抑等反应。这与他们长时间无法与家人在一起,心理上的孤单等也有一定关系。从对夜班的适应能力来看,适应能力较强的人,一般可在2~3天内很快适应,但许多人要有较长的适应时间,有些人则根本无法适应;长期从事夜班工作的人受影响较小,而经常轮班者受影响较大。英国学者发现,采取1周早班、1周中班、1周夜班的每周转班方式,对人体的影响最大。另外,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对夜班适应力相对较强;从事注意力集中但运动较少工作的人,则很难适应。有意思的是,白天精神饱满的人,反而不如有“夜猫子”习惯的人更能适应夜班工作。夜班工作对人的影响,表现为夜班及轮班工作者疾病发生率增高。研究表明,糖尿病、呼吸道疾病、消化道疾病、高血压、癫痫、泌尿系统疾病等都与昼夜节律变化有关。
2.夜班工作者的保健。
由于工作的需要,上夜班无法避免。那么,如何做好保健工作,使损害减低到最小呢?首先,要按科学规律安排工作时间。目前,部分单位采取了早、中、夜班各1~2天,休息1~2天的方法,相对地顺应了机体适应的情况,有利于消除机体的疲劳,效果较好。其次,要对上夜班者进行选择。对患有慢性疾病或心理状态不佳者,或平时就有睡眠障碍的人,不应安排夜班。再次,应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应照明良好,色彩鲜艳,利于身心;睡眠环境应安静、光线弱,利于睡眠。同时,应对其交通、业余生活等给予适当照顾。最后,夜班工作者本人也应注意保健。有些年轻人精力充沛,下夜班后成群结队去玩,晚上则继续上班。这样,不利于身体健康。虽然年轻人精力好,储备能量较多,但长期下去,会使健康状况下降。另外,夜班工作者要注意饮食与营养,尤其睡醒后要多吃、吃好,并注意少吃食盐,不喝浓茶、咖啡等刺激性饮料。一旦发现不适时,要及时到医院诊治,切勿乱服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