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和未成年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关于童工的规定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成年工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全球各地区中,亚太国家童工最多,已经超过11亿。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企业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企业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企业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企业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企业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

未成年工使用的规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国际劳工公约最早是从不同行业的就业年龄分别制定标准,实际的公约近20个。1984年,我国政府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从事工业劳动的最低年龄公约》。我国劳动法律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部门需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禁止任何单位使用童工或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2、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集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

3、定期体检。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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