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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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自由

《宪法》与《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入会自由。1992年《工会法》和1994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 仰、教育程度均可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阻止或限制劳动者加入工会。

工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劳动者和职工形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些工会代表劳动者和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劳动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只有一个“工人组织”在法律上被承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总工会)。根据《工会法》规定,建立任何工会组织,无论是本地,国家或行业的,都需提交给更高一级的工会组织审批。较高级的工会组织对这些较低水平的工会组织有领导作用。 2008年《劳动合同法》(LCL)以及几个区域官方指令进一步推动高级别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分支和代表机构控制基层工会和尚未进入工会劳动者代表。

员工可以参加工会的“管理民主”,工会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有关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如工资和福利。

来源:§ 1994年《劳动法》第7&88条,1992年《工会法》

集体谈判自由

中国的劳动法并没有“集体谈判”的条款,但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条款。根据1994年《劳动法》和1992年《工会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然后由工会总结,在工会尚未建立的企业,该合同是企业职工选出代表总结。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主管部门。如果劳动主管部门在收到合同文本15日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集体合同会自动生效。

在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CBA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规定。在个人劳动合同于集体合同相违背的情况下,应采用福利更好的条款。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是作为一家协调劳资关系问题的咨询顾问机构而设立的。会议为三方性质,由政府、雇主和雇员方均等代表。在省、市及地区也设有类似的三方协商机制。

该会议是依据工会法第34条创建的,要求各种政府级别的劳工管理部门与工人和雇主代表机构一起制定针对劳工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对关于劳工关系的重大问题共同分析和解决。会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领导下工作。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33-35条,1992年“工會法”第20和34條

罢工权利

《劳动法》没有关于罢工权利的规定。

关于工会的规定

  • 1994年《劳动法》 / Labour Law, 1994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Regulations on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Measures on Annual Holidays for Public Festivals and Memorial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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