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女性哺乳婴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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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女性哺乳婴儿的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按照2012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权享受2次带薪哺乳,每次30分钟的时间,为新妈妈母乳喂养孩子(们),直到孩子满十二(12)个月。哺乳期/哺乳休息是女职员在工作日除正常的休息时间之外额外享受的。每多一个需要哺乳的孩子,则增加额外的30分钟。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必须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来源:§2012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9&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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