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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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安全和健康系统,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实施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和健康教育,防止生产过程发生事故,减少职业伤害;为了确保职工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并改善职工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创建一个健全的工作安全系统,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的有效执行;监督和检查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以及及时准确的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是强制性的。

该生产,销售或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机构也必须雇用工作安全相关人员,全职或兼职都可以,这取决于工人的数量。

用人单位必须研究和了解任何新技术,工艺,材料或设备的安全技术特点,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安全生产提供特殊的教育和培训。

在营业场所及相关设施,具有很大危险因素的设备旁设置明显标志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安全设备必须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翻新和退休。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也是强制性的。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工作的工艺和设备必须被淘汰。

劳动者还必须遵守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法规。他们有权拒绝不安全的,违反卫生和安全规定的工作的权利。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52-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31条,2009年修订

免费保护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且这些产品是免费提供给劳动者的。没有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会受到处罚。

来源:§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 39&83条,2009年修订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通过为其劳动者提供工作安全的教育和培训的方式来保证他们有必需的工作安全知识,熟悉劳动安全规定以及安全操作,并拥有针对其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如果劳动者在参加培训后未能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用人单位就不能雇用该劳动者。在使用新机器、新技术前,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提供有关劳动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劳动者必须接受工作安全的教育和培训,拥有他们的工作所需的安全工作知识,提高他们的工作安全技能,并增强他们事故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没有为其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健康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而被罚款。

来源:§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23,50&82条,2009年修订

劳动监督系统

虽然1994年劳动部的规定没有与国际劳工组织大会(081号决议)保持一致,但该规定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劳动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对劳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并有权停止任何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并责令改正。

劳动主管部门的监察员有权进入到用人单位进行有关劳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的调查,查阅必要的数据并采访任何人。劳工监察员可以要求当场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对其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改正;和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监察员可以责令立即消除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风险;责令从危险地区疏散劳动者,在安全没有保障之前或在中大事故风险消除时,责令停产或停业或停止使用,并在经检查,消除重大事故风险后允许恢复生产或经营或使用。监察员还可以扣押或没收在工作安全保障方面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装置,其决定应依据证据来做出,根据法律在15天内就事件处理做出决定。

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他们的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他们必须对检查做出书面记录,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已经问题的处理,这需要由监察员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如果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监察员进行记录并报告给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用人单位及其机构必须与监察员合作,如果可能的话开展联合检查,如果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及时采取行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推出一个全国性的分级系统,以评估2017年劳动法的遵守情况。现在,根据地方政府的检查(常规及随机)、雇主用工记录的审核以及向政府部门提交的投诉等情况,雇主获得对其在任何特定年份劳动法遵守情况的年度评级(A、B或C)。

评估劳动法遵守情况时考虑下列标准:

  1. 内部劳动规则和规定;
  2. 对所有劳动和用工法律规定的遵守情况;
  3.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工作时数、休息时间;
  4. 女性和未达法定年龄的工人的保护;以及
  5. 社会保险计划的登记和参加/费用的缴纳。

评为C级的雇主将被更频繁地通过常规和随机检查予以监控。劳动部门将公布有关严重违反劳动法的雇主的关键信息。

公布这类劳动法裁决时,将向公众发布下列信息(有关国家安全、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 雇主全名、综合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地址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
  • 违法详情
  • 政府部门做出的裁决,包括加处的罚款。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85-86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6-60条,2009年修订

关于工作健康和安全的规定

  • 1994年《劳动法》 / Labour Law, 1994
  • 勞動合同法 / Labour Contrac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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