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和工作时间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2023-06-08

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八小时且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如果实行计件,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合理解决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总加班小时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周大约9小时)。加班限制不受以下情况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工资至少不低于平常每小时工资的150%。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36,37,41-44条。

夜班工资

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夜班劳动者的加班费进行明确规定, 但报告指出夜班劳动者应获得134%的工资报酬。

补偿性工资

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每周的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工作。劳动者在随后的一周内得到一个补休,而不是在每周休息日工作获取高工资。然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支付不低于平常每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劳动法中没有关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而获取补偿性节假日的规定。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44条

法定假日补偿性工资

劳动者可能需要在每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在劳动者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况下,他们有权领取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只有在休息日工作但又不能安排补休时才能获得平常每小时工作300%的工资报酬。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44条

关于工资的规定

  • 1994年《劳动法》 / Labour Law,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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