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与工作

妇女和工作

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和劳动市场中实施特殊保护,是保护人类健康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质量的大事。国际劳工组织先后制定了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公约和建议书。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法规,如2005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995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及1980年批准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妇女就业权利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二)妇女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妇女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明确了妇女禁忌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以及强烈振动的工作;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三)妇女“四期”保护

妇女“四期”保护是指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1、经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相关文章:

(1) //www.gov.cn/banshi/2005-08/04/content_20193.htm
(2) //www.molss.gov.cn/gb/ywzn/2006-03/02/content_108641.htm
(3) //www.hrqzgh.gov.cn/display.asp?id=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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