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指强迫任何人从事非其自愿的劳动或服务,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国际劳工组织及我国都设立了相关的公约及法规禁止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是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的行为。不被强迫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之一。1930年和1957年国际劳工组织分别在第14届与第40届会议上通过了《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和《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我国在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强迫劳动。由于强迫劳动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我国《刑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一、强迫劳动的定义 《强迫劳动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强迫或强制劳动”(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r)一词系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在这一定义下,客观方面的“以任何惩罚相威胁的强迫”与劳动者主观方面的“非自愿”相结合,构成了强迫劳动的完整概念。该定义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至今仍为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及各国所引用。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及劳动者的权利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同时我国法律也给出了当劳动者遭遇强迫劳动时,他所具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强迫劳动的法律责任

(一) 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强迫劳动罪。所谓强迫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罚金。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权的只能是国家公安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三)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范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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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2) http://www.legalinfo.gov.cn/moj/zgsfjd/2005-11/16/content_7988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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