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保护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2023-06-08

有害作业

1994年《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在这些情况下,根据相应的诊断证明,女职工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以及较轻的其他工作。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61&63条

解除劳动合同保护

在怀孕和休产假时,被解雇是受《劳工法》保护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她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怀孕,但其合同在怀孕期间会结束,合同将自动延长(通过重新制订结束日期或第二份合同),直至哺乳期结束。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4)条

回到原来职位的权利

虽然《劳动法》第29条规定了产假期间不得解除女职工,但没有相关条款规定女职工有权回到原来的职位。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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