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待遇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2023-06-08

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认可实行同工同酬。1994年《劳动法》也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 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来源:§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1994年《劳动法》46条,§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

禁止歧视

依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以及残疾状况而歧视是禁止的。禁止解雇职工的因素有:婚姻状况、怀孕、产假、临时性工伤、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民族、年龄、工会成员、残疾 、种族等。

《劳动法》也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就业歧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根据就业促进法,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依据法律自己主动选择工作的权利。

不得因为诸如种族划分、人种、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求职人员。雇主不得拒绝招收女性员工或者以性别为由抬高招收女性员工的门槛。就业促进法进一步禁止以种族划分、残疾、疾病和农民工身份为理由的歧视。

若雇主违反了上述规定,他/她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若有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导致财产损失或者损坏而违反了法律,则此人必须面对民事责任,在有些情况下,还必须面对刑事责任。

禁止在与雇佣相关的事宜中歧视残疾人员。雇主需要向雇员提供适合他们的工作和职位。法律禁止在“招聘、雇佣、改变为永久身份、晋升、评估、报酬、附加福利、工作保险等”方面对歧视残疾员工。若进一步要求,雇主应向残疾员工提供对于他们的特殊残疾特点来说恰当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保护。雇主必须雇佣占其总职工人数1.5%的残疾人员(PWD)。若PWD人数占企业总职工人数的1.5%,则该企业必须向运营“残疾人员就业保护基金”的州出资。

来源:§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1994年《劳动法》第12条,§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 “2007年就業促進法”第3,26-31,62和68條; 2008年“殘疾人保護法”第30-40條; “殘疾人就業條例”

女性在工作中的平等待遇

女职工不能和男职工一样在同一产业工作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其他禁止从事的工作。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对此作了相似的规定。

根据就业促进法,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依据法律自己主动选择工作的权利。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59条,§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07年就業促進法”第3條

关于公平待遇的规定

  • 1994年《劳动法》 / Labour Law, 1994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Regulations on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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