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终止劳动者工作前,必须出示书面终止通知。
如果条款终止,雇佣合同即告终止;按照法律规定,该劳动者应该已经开始接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劳动者死亡的,或者法律宣告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该用人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令关闭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或在法律上或行政法律法规出现的其他情况。
如果其期限结束,固定期限的合同即告终止,或者任何一方取消,或即使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事前通知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4条,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雇的正当理由包括劳动者的行为,劳动者的能力(无能或由于受伤无法工作)以及经济原因。
在试用期内,通知期限为三天。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或违反义务,劳动者可以不用通知并辞职。
若出现严重的不当行为,雇主可以终止雇佣合同,无需发出通知,也无需向雇员支付遣散费:严重违反雇主的规则条例;造成对雇主利益的重大损害的严重玩忽职守或营私舞弊行为;雇员胁迫雇主签署合同,等等。
裁员受雇佣合同法的监管。当雇主需要减少20名或者更多职工,或者低于20但至少等于该企业总职工人数的10%时,便构成裁员。
有些雇员免受基于裁员或者需要通知的单独终止的解雇:有严重职业病,或者有持续工作的雇员;由于非职业伤而正在接受医疗治疗的雇员;怀孕雇员在怀孕期间以及生产后的一年期间;为相同雇主工作了至少15年且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有5年的雇员;是一名工会的执事人员的雇员;等等。
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提供通知,可能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雇主计划单方面终止员工合同,雇主提前通知有关工会是强制性的。兼职工作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且不会造成违约。
在非法终止的情况下,引起争议时,当事人有权申请调解。如果一方不愿意调解,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缔约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递交当地法院。
非法终止的法定补救措施是支付拖欠的工资,罚款和恢复或法定遣散费的两倍。
来源:§《劳动合同法》第36-50条; “1992年工會法”第21條
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雇佣合约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不适用于用人单位对工人的即时解雇有充分的理由。补偿金可能还需要在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支付,除非向劳动者提供机会续签合同但其拒绝。大规模裁员时也需要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工人的薪金超过他的工作地点的平均月薪的300%,那么,用作他的遣散费的最高平均月薪应为当地平均月薪的300%,并且会有资格获得最多12个月的薪水作为遣散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雇主不得不缩减20名及以上的员工,必须提前30天通知工会或员工代表。如果待缩减员工人数少于20,但达到或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10%,雇主可在将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后执行其缩减计划。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将缩减计划通知工会或劳动部门:
- 生产和经营困难;
- 生产变更、重大技术变革或经营模式改变;
- 根据企业破产法重组;
- 致使劳动合同签订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维持。
在集体裁员/大规模裁员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在裁减工人时以下列方式排定优先次序:
- 具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人;
- 具有不确定期限合同的工人;
- 需要赡养家中老人或供养年幼家人或其家庭成员失业的工人。
如果裁减6个月后重新雇工,必须优先考虑重新雇佣这些工人。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已经废除通常称为“第481号文件”的“违反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措施”。第481号文件有关没有合理原因违反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货币补偿之规定不再无效。以前,如果毫无缘由地解聘工人,企业必须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另外支付工人25%或50%。该25% - 50%的额外补偿适用于雇主无故扣减或推迟工资支付的情况;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所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情况;或未能支付遣散费的情况。现在,由于补偿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确定,在企业没有合理原因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工人可在其工资的基础上额外领取50% - 100%。
来源:§《劳动合同法》第46-47和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