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和儿童

目前不少国家从法律上规定了父母享有照顾孩子的假期,父母可以休较长的假期以照顾他们的孩子。在我国,除了产假尚无儿童病假等其他照顾儿童的假期。

世界各国对照顾儿童的休假是怎么安排的? 目前,不少国家从儿童福利、父母责任等角度出发,陆续从法律上规定了父母享有专门照顾孩子的假期,父母可以休较长的假期,以照顾他们的孩子。 在德国如果员工的孩子生病了,且不满12岁,父母可以得到无薪休假,前提是必须递交医生的诊断证明。有孩子的家庭每年可累计申请10-50天不等的“儿童病假”,休假的天数因家庭状况而异:非单亲家庭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可休假10天;单亲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休假20天;非单亲家庭有多个孩子的,最多可休假25天;单亲家庭且有多个孩子的,最多可休假50天。如果超过上述限额,则需要从他们的带薪休假中扣除。 澳大利亚新育儿假规定:员工在生孩子后或者收养16岁以下的小孩,可享受12个月无薪育儿假。现在家长也可以通过缩短伴侣的假期,来要求无薪产假延长至24个月。雇主仅在有合理的商业理由时才可以拒绝这个要求。 日本《育婴及家庭照料休假法》修改版规定爸爸们可以休较长假期,以照料他们的孩子。对于有三岁以下子女的男员工,雇主有义务缩减其工作日上班时间至六个小时,且无需加班。中国对父母照顾儿童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目前在我国尚没有其他具体对于照顾儿童的假期的规定。中国的“父亲照顾假”提案: 2009年1月上海市妇联向两会提交关于增设“父亲照顾假”的提案,这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来有助于培养丈夫的亲子感情,同时分担女性一部分的育儿负担,增强家庭的亲情氛围;二来有助于增强丈夫的家庭责任感,在新生儿降生时,丈夫不该充当家庭的“旁观者”。但能否保证“带薪”仍是个难题。

目前不少国家的男性享有照料孩子的“父亲假”或“亲子假”,并规定其休假期间领取相应的工资。但这些国家大都建立了父母保险制度。比如,比利时规定“父亲假”10天,其中3天由企业支付薪水,7天由社会保障体系支付,瑞典规定“亲子假”假期工资父母保险基金支付,但在中国目前尚无此类保险制度。中国的生育保险: 社会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已经建立社会化的生育保险,但总体上处于一种滞后的局面。从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来说,到1998年虽然已有1412个县市实行了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但纳入统筹的职工只有2776.7万,仅占城镇国有单位职工的26%、占城镇劳动者总数的13%,如果再加上已经职工化的乡村非农劳动者,这一比例将降到8%左右,它表明绝大数劳动者并未被这项制度所覆盖。 在我国,生育保险政策各地不一,接下来是以北京为例进行说明: 生育保险缴费率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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