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的法律保障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一)工资的法律含义 在劳动法范畴,劳动报酬主要是通过工资形式表现的,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二)工资的法律保障

1.工资处理不受干涉 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雇员处理其工资的自由。雇主不得以任何方法要求甚至强迫雇员到雇主或者其他任何人的商店购买商品,也不得强迫工人接受雇主提供的劳动服务。任何限定工资使用地点和方式的协议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2.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1)工资不得扣除。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和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所谓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依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完成了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未能足够支付规定的报酬,或借故不全部支付劳动者工资。所谓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劳动者工资。通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会事先商量具体付薪时间,并形成制度,超过商定付薪时间未能支付工资,即为拖欠工资。
 
(2)扣除工资的限制。为保证雇员最低生活水平,各国法律都规定对工资的扣除要有一定的比例,或者规定工资的扣除要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低于一定限度的工资不得扣除。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指出,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出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代扣工资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主要是: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3.特别情形下工资的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3)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工资。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活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破产时工资优先权。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时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6)工资的诉讼保护。对用人单位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或拖欠支付应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起诉,用人单位对此不得采取报复措施,拒绝支付工资、减发工资或开除劳动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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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4/L35901199461.html
(2) http://www.tth.gov.cn/10000/10242/10001/2007/12717.htm
(3)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mfsf/x8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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