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抵债式劳动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2023-06-08

强迫和强制劳动的禁止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禁止强迫劳动。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侮辱,后施以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扣留劳动者;或由于很差的工作条件或严重污染的工作环境对劳动者造成严重身体或精神伤害的, 由公安机关对雇佣单位责任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96条;§《劳动合同法》第88条

改变工作和辞职的权利

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有权转换工作。有关此方面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有关就业保障方面的部分。

来源:§《劳动合同法》第36-50条

Inhumane Working Conditions

工作时间可能会延长超出每周四十四小时和每天八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对于雇佣的有间歇性质的职工,总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在内不得超过每天9-11小时。然而,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月36小时。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有关赔偿的部分。

来源:§ 1994年《劳动法》第36, 37, 41-44条

关于强迫劳动的规定

  • 1994年《劳动法》 / Labour Law, 1994
  • 2004 最低工资条例 / Regulations on Minimum Wages 2004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Regulations on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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